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沆瀣一气的“土地蛀虫”——锦州市太和区物价局原副局长李绍久贪污案

时间:2015-08-26 11:13:58      来源:锦州市纪委      点击: 【字体:

        

    【案情背景】
     李绍久、陈曦、金玉成、穆海明站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被告人席上,聆听法官宣读二审判决书。
2014年6月6日,锦州市太和区物价局原副局长李绍久(涉案时任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政府副乡长)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二分公司原协调员陈曦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北汤村委会原主任金玉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北汤村原党支部书记穆海明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办案人员说,副乡长、村书记、村主任、征地协调员,背地里一凑合,一人提议,其他人跟着附和,动动嘴皮子,就能捞上一笔,这种村集体多名领导成员共同“生财”的案子可不少,是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类案的典型特征之一。
    【案情简介】
     副乡长出招  臭味相投起贪念
     2011年,李绍久还在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任副乡长一职。这期间,锦朝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在太和区女儿河乡北汤村临时用地,李绍久代表乡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工作。用地过程中,北汤村委会主任金玉成、北汤村党支部书记穆海明和该工程征地协调员陈曦因工作关系,往来甚多。2012年6月某天,凑在饭桌上的四个人唠起马上要批征地补偿款的相关事情,李绍久说,“这次用地能不能多付给北汤村征地补偿款20万元,成功后咱四人平分”……饭桌上的话题不知啥时候开始讨论起如何“分工”来,“金玉成、穆海明负责平账”、“ 陈曦代表征地方审查后报批,款项到位后咱一人分五万”。臭味相投的人在一起,你不嫌我丑,我也不嫌你羞,这“坏事”总是能一拍即合。
     合谋共计 形真实假
     计划制定好了。其他三人开始纷纷忙活起来。金玉成、穆海明想到了一个“形真实假”的好方法,他们在补偿明细表上把两位村民的征地补偿费多列了20万元,而后,陈曦代表征地方审查后报批。因其上报的拆迁补偿款申请材料齐全完整,不是参与策划者根本看不出任何的破绽,而且貌似绝对的合理合规,就这样四人里应外合、以假乱真、鱼目混珠且相安无事地就把征地补偿款轻易骗到了手。陈曦、穆海明各分得5万元,金玉成将自己分得的5万元,连同应分给李绍久的5万元一起用于自家做生意了。万般无奈的李绍久,电话一遍一遍打,钱是始终没进自己腰包,但这并不影响李绍久贪污的事实。
     就在四人谋划这次“生财之道”的前一年,也就是2011年春天的时候,在金玉成承包地占地补偿过程中,金玉成认为给自己补偿的少,找到李绍久要求增加补偿数额,李绍久同意再以药材补偿费的名义为金玉成追加10万元,其中4万元作为对金玉成追加的补偿金额,余款6万元陈曦和李绍久各分得3万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当四人以为此事再无波澜的时候却东窗事发了。2013年7月13日,李绍久被刑事拘留,其他三人也相继被依法逮捕。隐藏在农村基层干部当中的“土地蛀虫”虽然很会寻找时机“觅食”,但这“伎俩”最终还是把自己拖进了牢狱之门。
    【案情剖析】
     看守所内,四人都悔恨不已,主动配合侦查机关的问询调查。李绍久退赃3万元,陈曦退赃8万元,金玉成退赃10万元,穆海明退赃5万元。
    李绍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去指挥、领导陈曦、金玉成、穆海明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己敛财,从“一场闲谈”到“一起勾结”,“携手”迈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这起案件暴露出了几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 村干部贪占征地补偿款“明目张胆”
     从李绍久案不难看出,村干部几个人暗箱操作,吃了顿饭,有了想法,事儿就能成。这中间记录、审核、报销等多个程序不是一个人能说的算的,村干部们很容易相互勾结,结伙作案,利用掌管征地补偿款之便,直接侵吞或虚列地上附着物等手段将补偿款私分,明目张胆,他们何来的“胆”?
     二、 农村集体财物管理混乱、监管不严
     此案中套取的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占地补偿款20万元是通过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太和分局转到女儿河乡财会帐目中的,女儿河乡对该款项应负有管理义务,作为乡政府负责此项工作的李绍久“掩耳盗铃”,没有丝毫的责任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把自己摆进纪律规矩的要求里,还像一名共产党员吗?
     三、 村干部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
    “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大都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正确的认识和重视,自律意识比较差。”一名办案的检察官说。村集体的决策权被村干部个人或村集体垄断私用,犯罪的欲望很容易就会被诱发出来,“手乱伸”的现象屡禁不止令人堪忧,其对党纪法规的敬畏之心在何处?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员干部都应给自己罩上纪律的“紧箍咒”,不是绕过纪律和别人谈“合作”,把自己“摆”进去,把别人“拖下水”,尤其作为村级干部,更应权为民用、心为民忧,多想想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如何完善、征地补偿工作如何做好保障、村级财务如何理顺等等,你该想的,该担的,该尽的责,真正把规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不要在失足中“捞”过了头,变成一只土地当中的“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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