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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谋私利 法网恢恢难逃脱————太和区某乡副乡长李某等人贪污土地补偿费一案的剖析

时间:2015-08-18 09:43:01      来源:太和区纪委      点击: 【字体:

 

    20136月,太和区纪委收到群众关于某乡副乡长李某等人贪污土地补偿费的举报。因案情重大,区纪委立即组成了调查组进行初核。初核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问题。20139月经太和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将李某、金某、穆某的贪污问题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太和区反贪局,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最终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消息犹如响雷,在太和区引起巨大反响。李某的结局也印证了人们常说的那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展卷看案情

李某,男,196412月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中专文化,19882月参加工作,19855月入党。20083月至20129月任太和区乡副乡长。陈某任某国企协调员,金某任某村委会主任,穆某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某管道工程在该乡征地补偿期间,四被告人于20126月某日合谋,当中李某提出多付给某村征地补偿款20万元,成功后由四人均分,商定由金某、穆某负责平账。调查中发现某管道工程在该乡征地补偿期间,李某、陈某共同贪污公款26万元,金某、穆某共同贪污公款20万元。201310,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陈某、金某、穆某身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村集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占地补偿款名义共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人系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认为,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陈某、金某、穆某犯贪污罪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骗取来的补偿款非法占有,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所起作用大,应认定主犯。被告人陈某、金某、穆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均应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穆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和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李某、金某、穆某的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开除处分。

   

     二、掩卷思案因

李某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蜕变为阶下囚,虽然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原因还在于他长期以来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性修养,导致理想信念缺失,法纪观念淡薄,贪欲私心严重。他的所作所为,既让人惋惜,更让人痛恨,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思想道德滑坡,难抵金钱诱惑

分析李某的犯罪过程,究其原因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经不起诱惑,丧失了理智,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李某身为副乡长,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私利作祟,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伙同他人共同贪污。

    (二)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祟

贪欲一旦突破了思想道德防线,就会变得不可收拾,将党纪国法全部抛在了脑后。在李某看来,这事只有他们四个人知道,根本没人会往外说,侥幸心理驱使下,李某自认为贪污这点钱只是小事一桩,但其忘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也忘了“莫伸手,伸手必备捉”,从而踏上违法犯罪道路,最终把自己送上审判台。

    (三)滥用手中权力,毁掉大好前程

权力是把双刃剑,它可以成为掌握权力者发挥才智的平台,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也可以让掌握权力者成为满足私欲,为所欲为的工具,最终坠入深渊,身败名裂。李某刚当上副乡长的时候,对自己的要求非常严格,按照乡里的规章制度认认真真办事,也为乡里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但是渐渐地,李某心里不平衡起来,也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伙同村干部共同贪污,为了获取一时私利,最终毁掉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三、收卷留警示

此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涉及土地征占补偿乡、村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共同贪腐的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既有土地征占补偿监督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干部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此案的教训是深刻的,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是一个警醒,同时也在思想教育、制度执行、监督约束和案件查办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几点有益的启示:

(一)要进一步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针对存在的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要及时定期检查,防微杜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土地补偿费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从占地的核量、定价到土地补偿费被补偿人领款金额的公开公示,以及领款签字的审批等环节,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监督机制建设,把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及专门机构的监督结合起来。

 坚持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针对土地补偿费问题,由村民代表组成财务监督小组,审查监督土地补偿费的核量,审批,发放过程。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强化思想教育,提升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防线。该案提醒我们,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坚定不移地加强党性修养和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党风廉政教育上,要结合实际,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大力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党纪条规教育、警示教育,促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从业。要以“七进七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形象、生动、活泼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通过典型倡廉、警示醒廉、读书思廉等多种方式,让廉洁的思想、廉洁的理念、廉洁的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必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要将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与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对触犯刑律者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使以身试纪、以身试法者受到震慑,使党员领导干部受到教育,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

                                                                                                                                             (席文丰 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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